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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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多瑞商贸有限公司 莒南县福港工艺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莒南县福港工艺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所借原告***款338292元及利息(以338292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6‰计算)。 二、被告莒南县福港工艺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所借原告***款109600元及利息(以1096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8‰计算)。 三、被告临沂多瑞商贸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被告临沂多瑞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被告莒南县福港工艺品有限公司享有追偿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18元,减半收取计4009元,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莒南县福港工艺品有限公司、临沂多瑞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