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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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榕江县合鼎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榕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榕江县合鼎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石昌勇劳务费8900元、支付原告吴再坤劳务费5138元、支付原告吴再华劳务费1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5元,由被告榕江县合鼎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27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