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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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宣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与其妻子郑筱磊(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81××××××××)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业务件号权1695829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间,该房屋由被申请人***与郑筱磊保管使用,但不得变卖、毁损、设置抵押等他项权利,查封期限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楼层:-1,房号:1)(业务件号权2417102号)车库一个。查封期间,该车库由被申请人***保管使用,但不得变卖、毁损、设置抵押等他项权利,查封期限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