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延边龙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2405民初39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为吉林省汪清县。

被告:延边龙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继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经理,住***。

原告***与被告延边龙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2020年4月7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负担。

审判员刘阳

二零二零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杨周

裁判日期 2020-04-07
发布日期 20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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