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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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泉支行 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99980元及利息(以100000为基数,自2010年9月16日至2011年9月15日,按月利率9.1155‰计算。以100000为基数,自2011年9月16日至2014年12月7日;以99980为基数,自2014年12月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月利率13.67325‰计算。已付利息11094.66元从中扣除。);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9980元及利息(以40000为基数,自2010年10月7日至2011年10月6日,按月利率9.1155‰计算。以40000为基数,自2011年10月7日至2014年12月7日;以39980为基数,自2014年12月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月利率13.67325‰计算。已付利息3868.38元从中扣除。); 三、***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9980元及利息(以40000为基数,自2010年10月7日至2011年10月6日,按月利率9.1155‰计算。以40000为基数,自2011年10月7日至2014年12月7日;以39980为基数,自2014年12月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月利率13.67325‰计算。已付利息4451.45元从中扣除。); 四、***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9980元及利息(以50000为基数,自2010年11月16日至2011年11月15日,按月利率9.6744‰计算。以50000为基数,自2011年11月16日至2014年12月7日;以49980为基数,自2014年12月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月利率14.5116‰计算。已付利息4487.29元从中扣除。); 五、***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9970元及利息(以20000为基数,自2010年12月7日至2011年12月6日,按月利率9.6744‰计算。以20000为基数,自2011年12月7日至2014年12月7日;以19970为基数,自2014年12月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月利率14.5116‰计算。已付利息1866.09元从中扣除。); 六、***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9970元及利息(以20000为基数,自2010年12月21日至2011年12月20日,按月利率9.6744‰计算。以20000为基数,自2011年12月21日至2014年12月7日;以19970为基数,自2014年12月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月利率14.5116‰计算。已付利息1775.8元从中扣除。); 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9970元及利息(以20000为基数,自2011年5月28日至2012年5月27日,按月利率10.5166‰计算。以20000为基数,自2012年5月28日至2014年12月7日;以19970为基数,自2014年12月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月利率15.7749‰计算。已付利息819.18元从中扣除。); 八、***对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履行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享有追偿权; 九、驳回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47元,减半收取计2823.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