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泉支行
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9314.9元及利息(以40000为基数,自2011年2月19日至2012年2月18日,按月利率11.4534‰计算。以40000为基数,自2012年2月19日至2013年6月20日;以39584.96为基数,自2013年6月21日至2013年11月7日;以39464.96为基数,自2013年11月8日至2013年12月20日;以39464.9为基数,自2013年12月21日至2014年12月7日;以39364.9为基数,自2014年12月8日至2015年6月16日;以39264.9为基数,自2015年6月17日至2018年10月29日;以39164.9为基数,自2018年10月30日至2020年3月16日;以9314.9为基数,自2020年3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月利率17.1801‰计算。已付利息5593.39元从中扣除。);

二、***、***、***对第一项履行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享有追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9元,减半收取计389.5元,由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96.86元,由***、***、***、***负担92.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02
发布日期 202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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