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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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泉支行 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3345.32元及利息(以25000为基数,自2012年7月14日至2013年6月20日;以24495.36为基数,自2013年6月21日至2014年3月20日;以24245.32为基数,自2014年3月21日至2017年4月11日;以23745.32为基数,自2017年4月12日至2017年9月23日;以23545.32为基数,自2017年9月24日至2017年12月5日;以23345.32为基数,自2017年12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月利率18.85995‰计算。已付利息4919.32元从中扣除); 二、***、***、***对第一项履行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享有追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5元,由***、***、***、***负担1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