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泉支行
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3345.32元及利息(以25000为基数,自2012年7月14日至2013年6月20日;以24495.36为基数,自2013年6月21日至2014年3月20日;以24245.32为基数,自2014年3月21日至2017年4月11日;以23745.32为基数,自2017年4月12日至2017年9月23日;以23545.32为基数,自2017年9月24日至2017年12月5日;以23345.32为基数,自2017年12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月利率18.85995‰计算。已付利息4919.32元从中扣除);

二、***、***、***对第一项履行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享有追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5元,由***、***、***、***负担1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30
发布日期 202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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