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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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敦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公司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公司为其偿还的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的借款本金及利息53559.07元; 二、被告***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公司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19年7月15日止以53559.0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100%的比例计算的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4元,减半收取1197元,由原告负担363元、被告负担8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