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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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先行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有限公司 湖北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应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北先行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86000元及延期付款的损失(以46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1月22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4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0月25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北先行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被告湖北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至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汇款至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749××××583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孝感市交通西路支行;收款人: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6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