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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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所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支行截止2017年10月19日的信用卡本金980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72.4元、利息2304.28元及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息】;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支行因本次诉讼支付的律师费8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元,由***负担。 上述款项汇入本院账户:开户名称长丰县人民法院代管款(注明案号)、开户账号20000011287110300000413、开户行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原告可于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8-06-25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