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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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漯河元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长葛市万通包装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临颍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长葛市万通包装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漯河元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裁判日期 | 2021-10-09 |
发布日期 | 2021-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