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延边金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7.5万元及利息(从2019年5月15日起计算至借款全部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延边金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以其抵押担保房屋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及延边金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00元及公告费9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延边金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2-23
发布日期 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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