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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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延边家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延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延边家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返还借款本金81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9年10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 二、延边家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支付保全费4,620元。 如延边家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71元,减半收取5,985.50元,由延边家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