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延边汉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延边汉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返还原告王贵海押金2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6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延边汉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3-19
发布日期 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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