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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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莒南县正昌物流有限公司 2289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