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临沂阜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临沂阜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物业费4655元,生活垃圾处理费600元,共计5255元。

二、***支付给临沂阜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4655元逾期付款滞纳金,其中,493元自2014年1月8日起;403元自2015年1月8日起;537元自2015年7月8日起;537元自2016年1月8日起;537元自2016年7月8日起;537元自2017年1月8日起;537元自2017年7月8日起;537元自2018年1月8日起;537元自2018年7月8日起,以上均至付清之日按同期人民银行借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临沂阜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4
发布日期 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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