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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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临沂阜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临沂阜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物业费4655元,生活垃圾处理费600元,共计5255元。 二、***支付给临沂阜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4655元逾期付款滞纳金,其中,493元自2014年1月8日起;403元自2015年1月8日起;537元自2015年7月8日起;537元自2016年1月8日起;537元自2016年7月8日起;537元自2017年1月8日起;537元自2017年7月8日起;537元自2018年1月8日起;537元自2018年7月8日起,以上均至付清之日按同期人民银行借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临沂阜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4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