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10-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0523执998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523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235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6月3日至2021年9月2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共计65.51元,本院已划拨65.51元并已扣缴执行费。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登记有车牌号为豫E×××××号长安牌机动车一辆,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因该车辆已被其他法院首查封,本案系轮候查封,故暂无法处理。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21年6月8日起至2023年6月7日止,需续行查封的,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三、2021年9月11日,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2021年9月1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1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据不报告财产,本院决定对其处以罚款500元,但被执行人尚未缴纳。五、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书面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未申请。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可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表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23713元,实际执行到位65.51元,扣缴执行费后尚余65.51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收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调查措施,除上述已扣划的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裁判日期 2021-9-30
发布日期 202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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