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10-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0523执818号申请执行人:汤阴县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法定代表人:郑贵清被执行人:汤阴县亿隆粮贸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张卫忠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住***。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住***。汤阴县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汤阴县亿隆粮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523民初16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汤阴县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5月8日—2021年9月2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共计2389.89元,本院已划拨2389.89元并已依法扣缴执行费。三、2021年8月25日,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26日,向公积金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公积金信息,被执行人***、***、***无公积金缴存。2021年5月13日,向不动产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汤阴县亿隆粮贸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9月7日,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编号为2018410500SD9015615553、2018410500SD9015615744、2018410500SD8015524135、2001410500S42000138604的保险,本院已依法冻结,因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处置,故本院暂未处理。上述保险冻结期限为3年,自2021年9月7日起至2024年9月6日止,需续行冻结的,应于冻结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四、2021年8月3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汤阴县亿隆粮贸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1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书面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未申请。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可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表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1638295.70元,实际执行到位2389.89元,扣缴执行费后,尚有1635905.81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收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调查措施,除上述已划拨的银行及网络资金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汤阴县亿隆粮贸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汤阴县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裁判日期 2021-9-24
发布日期 202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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