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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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应城市立隆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应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湖北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9月18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湖北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2597.2元及利息61602.79元,并支付以本金602597.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14%从2020年1月24日起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三、原告湖北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共同所有的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的房产享有抵押权,湖北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可以对上述抵押物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应城市立隆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应城市立隆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追偿; 五、驳回原告湖北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25元,减半收取计4913元,由被告***、***、应城市立隆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至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7×××3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孝感市交通西路支行;收款人: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14 |
发布日期 | 2021-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