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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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大(应城)盐矿有限责任公司 湘潭碱业有限公司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行 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应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申请人久大(应城)盐矿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应城市张杨的35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XXXXXX……)予以查封; 二、对被申请人久大(应城)盐矿有限责任公司所使用的9宗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应城国用2007第XXXX号……)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行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26 |
发布日期 | 2021-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