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10-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久大(应城)盐矿有限责任公司
湘潭碱业有限公司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行
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久大(应城)盐矿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应城市张杨的35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XXXXXX……)予以查封;

二、对被申请人久大(应城)盐矿有限责任公司所使用的9宗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应城国用2007第XXXX号……)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行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1-1-26
发布日期 202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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