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湖北首信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金森环保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洪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首信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湖北金森环保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742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374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从2020年5月9日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36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9-13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