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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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阳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汤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阳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的贷款本息164192.79元及违约金(截至2021年4月10日违约金为11606.78元。自2021年4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违约金以164192.79元为基数,按日1?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16元,减半收取计190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共七份),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26 |
发布日期 | 2021-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