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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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安阳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安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汤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南首捷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48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46元,减半收取计4273元,由被告***、河南首捷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