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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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汤阴县聚兴泰制衣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汤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汤阴县聚兴泰制衣厂货款143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43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28日起按照2020年10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70元、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1 |
发布日期 | 2021-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