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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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汤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共计185625.49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共计348152.27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共计17407.61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88元,减半收取计4744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2-24 |
发布日期 | 2021-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