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汤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523民初643号 原告: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袁凯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4-29 |
发布日期 | 2021-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