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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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汤阴营销服务部 福建省永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汤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汤阴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福建省永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90,000元和附加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30,000元; 二、驳回原告福建省永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4元,减半收取2,277元,由原告福建省永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27元,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汤阴营销服务部负担1350元,鉴定费2,500元及鉴定时检查费3,400元,合计5,900元由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汤阴营销服务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2-19 |
发布日期 | 2021-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