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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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武汉友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汤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武汉友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尾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工程尾款2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3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武汉友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65元,减半收取2632.5元,由原告武汉友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82.5元,被告***负担2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8 |
发布日期 | 2021-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