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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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睿特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鼎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汤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睿特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山西鼎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厂房租金1806581.2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分段计算,以1445265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日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以租金1806581.25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日计算至2020年10月30日,利率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河南睿特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山西鼎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金,租金比照每年度租金1445265元,从2020年11月1日计算至返还原告租赁厂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山西鼎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16元,减半收取13508元,由被告河南睿特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发布日期 | 2021-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