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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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汤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分两段:1、借期内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9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1.76‰计算,从2016年3月22日起至2018年3月22日止;2、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9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7.64‰计算,从2018年3月23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应对被告***、***就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保证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11 |
发布日期 | 2021-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