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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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宣告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与被告***、***于2014年11月19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立即到期;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清偿借款本金214419.73元,利息28094.86元,罚息6879.99元,合计249394.58元,并承担自2021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及罚息; 三、被告***、***不履行上述第二项债务时,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对设定抵押登记在***名下位于定西市安定区西环路1幢6601号的房屋(定市房权证安定区字第25198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504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22 |
发布日期 | 2021-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