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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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隆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马秀兰、李丽英、李丽平、李恩春因亲属李德全交通事故死亡而遭受的损失即死亡赔偿金231917.4元,丧葬费3677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办理丧葬误工费1979.4元、交通费2000元,以上合计302670.8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06649.26元,根据商业第三者保险合同约定赔偿137215.08元,合计243864.34元; 二、原告马秀兰、李丽英、李丽平、李恩春返还被告***33000元; 三、驳回原告马秀兰、李丽英、李丽平、李恩春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2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63元,由原告马秀兰、李丽英、李丽平、李恩春共同负担371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负担23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待结算财政款项中院诉讼费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竹溪支行,账号:20×××17),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