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9-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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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0523执32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523民初25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应归还原告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截至2020年4月26日的利息25681.97元,及从2020年4月27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9.66‰加收50%的利息;***、***、***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归还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3093元,由被告***、***、***、***、***承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2月23日—2021年7月2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及网络存款共计62560.28元,本院已扣划62560.28元,扣缴申请执行费后剩余57728.28元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查明被执行人***有车牌号豫E×××××机动车一辆,本院已对该车予以查封,因未能实际扣押该车辆且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故暂未处理。该车查封期限两年,自2021年3月12日起至2023年3月12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3.查明被执行人***有车牌号豫E×××××机动车一辆,本院已对该车予以查封,因未能实际扣押该车辆且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故暂未处理。该车查封期限两年,自2021年3月12日起至2023年3月12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4.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豫E×××××机动车一辆,本院已对该车予以查封,因未能实际扣押该车辆且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故暂未处理。该车查封期限两年,自2021年3月12日起至2023年3月12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三、对本案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3月25日,向公积金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公积金信息。1.查明被执行人***有公积金缴存余额178291.84元,本院已依法予以冻结,因不符合公积金提取条件,故暂无法处置。上述公积金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3月25日起至2022年3月24日止,需要续行冻结的,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2.查明被执行人***有公积金缴存余额93113.26元,本院已依法予以冻结,因不符合公积金提取条件,故暂无法处置。上述公积金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3月25日起至2022年3月24日止,需要续行冻结的,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2021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住所地所属的汤阴县不动产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河南省汤阴县处(权证号:2010000162,建筑面积90.91平方米),因该房屋权利瑕疵较多,申请执行人认为其无处置价值,要求暂不处置该房屋,故本院暂未处理。该房屋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3月3日起至2024年3月2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2021年8月2日,向安阳市不动产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安阳市文峰区房屋一处(权证号:安阳市房权证文峰区字第××,建筑面积:149.44平方米)。本院已依法查封该房屋,因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处置该房屋,故本院暂未处理。该房屋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8月2日起至2024年8月2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四、2021年8月1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据不履行还款义务,2021年8月1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书面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未申请。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可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表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328774.97元,实际执行到位62560.28元,扣除执行费4832元后,尚余271046.69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收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调查措施,除上述已扣划的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裁判日期 2021-8-18
发布日期 202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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