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9-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0523执808号

申请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523民初24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3207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4月28日—2021年8月2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查明被执行人***有豫F×××××大众牌机动车一辆,因该车已被其他案件首次查封,本院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两年,自2021年5月28日起至2023年5月27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2.查明被执行人***有豫F×××××凯马牌机动车一辆,因该车已被其他案件首次查封,本院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两年,自2021年5月28日起至2023年5月27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三、2021年7月6日,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在汤阴县有土地补偿款收入11256元,本院已依法予以扣划,扣缴执行费4400元后,剩余6856元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查明被执行人***有位于汤阴县处,本院已对该养殖场予以查封,因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处置,故本院暂未处理。上述养殖场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6月2日起至2024年6月1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3.查明被执行人***在汤阴县有自建房一处(房屋编号为汤阴县,占地面积195平方米),因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处置,故本院暂未处理。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6月2日起至2024年6月1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四、2021年5月9日,向公积金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公积金信息,被执行人***无公积金缴存。2021年5月9日,向不动产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五、2021年8月1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8月1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六、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书面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未申请。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可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表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30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11256元,扣缴执行费后尚有293144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收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调查措施,除上述已执行到位的财产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裁判日期 2021-8-27
发布日期 202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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