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陕西泾阳磊钢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泾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陕西泾阳磊钢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建筑用砖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陕西泾阳磊钢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5000元。 三、如被告***不按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0元(原告陕西泾阳磊钢建材有限公司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1100元,原告陕西泾阳磊钢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