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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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水务集团泾阳县供水有限公司 陕西永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美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泾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2007年5月4日原告陕西永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为有效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永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物业费、垃圾处理费及水费,总计1553.4元; 三、驳回原告陕西永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6元;原告陕西永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28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