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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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乐华温泉乐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陕西优家置业有限公司 陕西正义法律事务所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法院 | 泾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陕西优家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乐华温泉乐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乐华城英伦小镇销售代理合同》及《乐华城英伦小镇项目营销策划合同》为有效合同。 二、由被告陕西乐华温泉乐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陕西优家置业有限公司销售代理费及策划费共计207852.92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209元,由被告陕西乐华温泉乐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