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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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榕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榕江县醉苗侗餐饮店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货款、利息、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81,374.06元。2021年5月12日以后的利息仍以欠款168,71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继续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 二、由被告榕江县醉苗侗餐饮店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一并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54元,减半收取2,427元,由被告榕江县醉苗侗餐饮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20 |
发布日期 | 2021-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