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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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金桦悦商贸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区房地产联合开发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市金桦悦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番禺区房地产联合开发总公司支付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禺山大道91号金悦大厦之五商铺首层89.0587平方米自2019年5月至2020年11月的租金282209.21元,及二层2187.8427平方米自2019年6月至2020年11月的租金2674243.89元; 二、被告广州市金桦悦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番禺区房地产联合开发总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番禺区房地产联合开发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41元,由原告广州市番禺区房地产联合开发总公司承担704元,被告广州市金桦悦商贸有限公司承担3043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市金桦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2-10 |
发布日期 | 2021-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