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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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泾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陕西华阳天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书》(编号为HY-SYJ-JC-2017-1822)合法有效。 二、被告陕西华阳天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返还购房款397007元、支付房产证逾期办理的违约金49943.48元,合计金额446950.48元。 三、被告陕西华阳天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利息自2019年7月15日起以446950.4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履行完毕时止。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2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陕西华阳天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