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其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23********72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23民初891号 |
案号 |
(2020)皖0123执25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张其青与葛宜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李俊借款本金31.6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3月6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李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本案案件受理费6426元,减半收取3213元,保全费2170元,均由张其青与葛宜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时间 |
2020-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