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冯树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29********38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23民初811号 |
案号 |
(2020)冀0423执4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冯树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马福青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2年6月29日起计算至2020年4月24日止(执行时扣除已经给付的利息5000元);二、被告冯树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马福青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2年7月4日起计算至2020年4月24日止;三、被告冯树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马福青借款本金13626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4年1月13日起计算至2020年4月24日止(执行时扣除已经给付的利息2000元);四、驳回原告马福青对被告张清花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冯树良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0-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