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冯树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129********38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423民初811号
案号
(2020)冀0423执4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冯树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马福青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2年6月29日起计算至2020年4月24日止(执行时扣除已经给付的利息5000元);二、被告冯树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马福青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2年7月4日起计算至2020年4月24日止;三、被告冯树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马福青借款本金13626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4年1月13日起计算至2020年4月24日止(执行时扣除已经给付的利息2000元);四、驳回原告马福青对被告张清花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冯树良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7-06
发布时间
2020-09-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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