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承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129********43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423民初2550号
案号
(2020)冀0423执5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承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郭瑞珍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给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王承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郭瑞珍借款本金3.16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3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给付完毕之日止。三、被告王承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郭瑞珍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给付完毕之日止。四、被告王承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郭瑞珍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2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给付完毕之日止。五、驳回原告郭瑞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王承勇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6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80元,由被告王承勇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7-07
发布时间
2020-09-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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