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苗红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29********38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23民初2630号 |
案号 |
(2020)冀0423执4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苗红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胡海成借款本金4.5万元;被告苗红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胡海成以借款本金4.0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金给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驳回原告胡海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苗红福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62.5元,由被告苗红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0-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