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合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29********1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23刑初41号 |
案号 |
(2020)冀0423执5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人李合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 2021年12月19日止。)。2、被告人李合生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芮文、杨海清、杨运海、杨海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181236.59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时间 |
2020-09-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