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魏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129********33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423民初827号
案号
(2020)冀0423执5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魏建华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3.64万元,利息自2014年9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魏功瑾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海英借款本金7.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1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三、被告魏功瑾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海英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30日至2015年10月12日起按借款本金17万元,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10月13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四、被告郑学功对上述给付之债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杨海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58元,由原告杨海英负担5457元,被告魏建华负担1302元,被告魏功瑾负担3199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8-04
发布时间
2020-09-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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