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姜利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2********72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423民初893号 |
案号 |
(2020)冀0423执5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姜利娜和被告高志强离婚;二、婚生长子高华博、次子高星宇随被告高志强生活,女儿高佳琪随原告姜利娜生活。原告姜利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被告高志强抚养费28000元,原、被告均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和协助对方探视的义务;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姜利娜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时间 |
2020-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