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姜利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522********72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423民初893号
案号
(2020)冀0423执5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姜利娜和被告高志强离婚;二、婚生长子高华博、次子高星宇随被告高志强生活,女儿高佳琪随原告姜利娜生活。原告姜利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被告高志强抚养费28000元,原、被告均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和协助对方探视的义务;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姜利娜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8-04
发布时间
2020-09-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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