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天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3********4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23民初6号 |
案号 |
(2020)冀0423执4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高天亮、邯郸市汉川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牛保庆借款本金193476.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8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牛保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20元,由被告高天亮、邯郸市汉川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