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甄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2********22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321民初160号 |
案号 |
(2020)豫1321执恢1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召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甄沛、北京宇田货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樊晓返还借款本金15万元,并自2017年11月29日起按月利率2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1470元,共计5370元,由被告甄沛、北京宇田货运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召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30 |
发布时间 |
2020-09-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