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雨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983********22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924刑初17号 |
案号 |
(2020)冀0924执1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雨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7日起至2023年11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没收被告人张雨同的作案工具;(蓝色菲亚特轿车一辆、三星手机一部、断线钳一个、墨镜一个、口罩一个。)三、随案移送扣押款项30675元按比例退赔各被害人;未得到退赔部分,责令被告人张雨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各被害人。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时间 |
2020-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